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告 呂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言禎 、追加被告 林仁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