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麗玲 債務人 林桂
一、債務人吳麗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陸萬肆仟 肆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麗玲、林桂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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