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補字第107號原告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丁00000000兼上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0000000
Bul931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被告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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