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前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係受刑人所聲請,縱令合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身並無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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