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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