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迺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迺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迺淵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同條第2項部分,應予更正)、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分別為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均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罪侵害之法益、行為手段、罪質相同,犯罪目的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子彈罪,侵害法益、行為手段、罪質、犯罪目的與屬於財產犯罪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有別;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定刑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經傳喚受刑人未到庭表示意見等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7日前某日某時至111年11月17日

109/05/15

109/05/21

109/06/04

109/06/11

111/08/21

109/06/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1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10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3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10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3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10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52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

判決日期

112/12/14

114/02/20

114/02/20

114/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52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

確定日期

113/01/17

114/02/20

114/02/20

1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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