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債權人 林易潔 債權人 蔡宜廷 債權人 許靖稜 債權人 楊植次 債權人 黃省吾 相對人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恆村 法定代理人 王士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易潔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宜廷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靖稜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植次新臺幣(下同) 陸拾肆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黃省吾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