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建成 即冠穎企業社(原名頂天實業)、 劉志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2月16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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