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高淑貞 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素美┌───────────────────────────────────────────────────┐│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1│1000││├──┼───────────────┼──────────────┼────┼───┼────┼───┤│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4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