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雯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雯雯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個,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雯雯於民國109年3月15日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09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29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89頁)。又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0年8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66號、第1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66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本院卷第24頁至第27頁)。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單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個1.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9年度保管字第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