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偉誠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