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盧俊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9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95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