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豐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丸品企業有限公司因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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