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0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告 林韋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