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陳挺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退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退除役官兵陳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民國106年7月22日亡故,身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其單身在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 司家 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其在台無人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僅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茲為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挺除戶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榮民基本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狀、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裁定、報紙、本院109年9月9日士院擎家相107年度 司聲繼 字第6號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家催第67號、107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陳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坐落嘉義市○○鄉○○段○○○○號(地目:乙種建築用地,面積:77.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
坐落嘉義市○○鄉○○段○○○○號(門牌號碼:中庄村中庄71號之68,權利範圍:全部)建物。
坐落嘉義市○○鄉○○段○○○○號(地目:乙種建築用地,面積:6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
坐落嘉義市○○鄉○○段○○○○號(門牌號碼:中庄村中庄71之77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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