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邱巧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邱巧薇民國103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26日起至108年2月2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
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借據為憑。
㈢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3年9月26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
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