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9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莊月桂 (主任)訴訟代理人 凃鳳瑜
張為禮 蘇郁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對於再審之訴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梁哲瑋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