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6,843元【計算式:(513地號土地面積2368.03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 黃財丁 應繼份比例1/6)+(514地號土地面積1956.23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黃財丁應繼份比例1/6)+(753地號土地面積27.4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黃財丁應繼份比例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