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9號原告 陳佳蓉
陳佳荃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碧鸞 被告 林煌輝
林朝家 林朝明 林朝宗林雪蘭 蔡銘松 蔡銘錄 蔡銘彬 蔡玉芬 林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茲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許,暫免原告應納之裁判費在案。嗣上開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判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明無訛。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被告蔡銘松起訴,被告蔡銘松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為如附表一所示新臺幣(下同)154,800元,應納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則被告依上開確定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附表一:
┌──┬────────────────┬──────┬─────┬──────┬───────┬─────────┐│編號│被繼承人之遺產│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全體繼承人公│被告蔡銘松分割│價額││││(元/㎡)│㎡│同共有部分│後應繼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0│111.37│全部│1/28│25,058元│├──┼────────────────┼──────┼─────┼──────┼───────┼─────────┤│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200│1870│全部│1/28│80,143元│├──┼────────────────┼──────┼─────┼──────┼───────┼─────────┤│3│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414│1/2│1/28│4,658元│├──┼────────────────┼──────┼─────┼──────┼───────┼─────────┤│4│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510│1/2│1/28│5,738元│├──┼────────────────┼──────┼─────┼──────┼───────┼─────────┤│5│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62│1/2│1/28│698元│├──┼────────────────┼──────┼─────┼──────┼───────┼─────────┤│6│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35│1/2│1/28│394元│├──┼────────────────┼──────┼─────┼──────┼───────┼─────────┤│7│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56│1/2│1/28│630元│├──┼────────────────┼──────┼─────┼──────┼───────┼─────────┤│8│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30│43│1/2│1/28│484元│├──┼────────────────┼──────┼─────┼──────┼───────┼─────────┤│9│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1628│2046/53662│1/28│975元│├──┼────────────────┼──────┼─────┼──────┼───────┼─────────┤│10│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11925│2046/53662│1/28│7,145元│├──┼────────────────┼──────┼─────┼──────┼───────┼─────────┤│1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3271│2046/53662│1/28│1,960元│├──┼────────────────┼──────┼─────┼──────┼───────┼─────────┤│1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2563│2046/53662│1/28│1,536元│├──┼────────────────┼──────┼─────┼──────┼───────┼─────────┤│13│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1392│2046/53662│1/28│834元│├──┼────────────────┼──────┼─────┼──────┼───────┼─────────┤│14│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2015│63/2016│1/28│990元│├──┼────────────────┼──────┼─────┼──────┼───────┼─────────┤│15│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276│2046/53662│1/28│165元│├──┼────────────────┼──────┼─────┼──────┼───────┼─────────┤│16│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9874│2046/53662│1/28│5,916元│├──┼────────────────┼──────┼─────┼──────┼───────┼─────────┤│17│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296│2046/53662│1/28│177元│├──┼────────────────┼──────┼─────┼──────┼───────┼─────────┤│18│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425│2046/53662│1/28│255元│├──┼────────────────┼──────┼─────┼──────┼───────┼─────────┤│19│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4582│2046/53662│1/28│2,745元│├──┼────────────────┼──────┼─────┼──────┼───────┼─────────┤│20│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743│2046/53662│1/28│445元│├──┼────────────────┼──────┼─────┼──────┼───────┼─────────┤│2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8356│63/2016│1/28│4,103元│├──┼────────────────┼──────┼─────┼──────┼───────┼─────────┤│2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970│2046/53662│1/28│581元│├──┼────────────────┼──────┼─────┼──────┼───────┼─────────┤│23│苗栗縣○○鎮○○段○○○○號土地│440│1571│2046/53662│1/28│941元│├──┼────────────────┼──────┼─────┼──────┼───────┼─────────┤│24│苗栗縣通霄鎮○○里00鄰00號房屋│230,400元│188│全部│1/28│8,229元│││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房屋現值)│││││├──┴────────────────┴──────┴─────┴──────┴───────┼─────────┤│總計│154,800元│└───────────────────────────────────────────────┴─────────┘附表二:
┌──┬──────┬─────┬─────────┐│編號│被告│應負擔之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訟費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林煌輝│1/7│237元│├──┼──────┼─────┼─────────┤│2│林朝家│1/7│237元│├──┼──────┼─────┼─────────┤│3│林朝明│1/7│237元│├──┼──────┼─────┼─────────┤│4│林朝宗│1/7│237元│├──┼──────┼─────┼─────────┤│5│蔡銘錄│1/28│59元│├──┼──────┼─────┼─────────┤│6│蔡銘松│1/28│59元│├──┼──────┼─────┼─────────┤│7│蔡銘彬│1/28│59元│├──┼──────┼─────┼─────────┤│8│蔡玉芬│1/28│59元│├──┼──────┼─────┼─────────┤│9│ 陳林雪蘭 │1/7│237元│├──┼──────┼─────┼─────────┤│10│林秀霞│1/7│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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