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玄德具保人余柔慧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柔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命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6月27日繳納保證金而獲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故未到庭,嗣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及具保人亦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有本院刑事庭通知單、電話查詢記錄表、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可據,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呂如琦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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