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86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郭信宏 被告 鍾榮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