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4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泓霖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378,714元,如何計算而來,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