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庸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庸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庸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1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1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05年6月22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3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2日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3月,於同月30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7280號函核准假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7281號函及所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