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乙○○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四份,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貳萬零肆佰零肆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四份到院,逾期不繳及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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