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聲字第14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陳映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因此提出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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