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6號附民原告 陳怡妮 兼法定代理人 劉芳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附民被告敏凱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