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聲請人 陳春成 相對人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金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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