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張宸瑋 被告 張亞蓓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針對原告請求塗銷登記部分,有函詢地政機關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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