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 徐世明 即文德醫療器材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新資生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7年1月15日│32,200元│0000000│文德││1│邱顯恩│溪分行││││醫療││││││││器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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