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蘇德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財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潘財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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