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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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甲○○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