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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