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即受監護宣告人 呂錦仁 代理人即監護人 呂瑞塏 被告 江怜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