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與債務人 劉宗霖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