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為新臺幣3,347,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