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抗 告 人 正誠 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榆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下同)106年11月3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
抗告人雖於106年11月14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並未一併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抗告
程序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