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9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56號

原告 羅子豐

被告 李昇峰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5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