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戴義隆 被告 曾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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