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6號上訴人 潘以子瑜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忠義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