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0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治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348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2月1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7,541元(含本金37,447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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