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蔡凌宗 被告 蔡坤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8,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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