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原告 郭泓均 被告 廖志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毆打及恐嚇,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蕭淳元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