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沈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寶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巷○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