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78號上訴人 黃獻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凃永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80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9萬2,190元,及自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69萬2,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