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調字第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麗琴
鄭林麗昭
林俊欽
林傳惟
林佳諺
林麗杏
林秀容
林聖閔
林美妏
林美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
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
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
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
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
為一體予以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
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
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原告係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
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
判意旨參照)。末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林麗琴訴請分割被告間所
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然
原告與被告林麗琴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仍應以被告林麗琴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
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查本件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
示,而被告因繼承尚未分割之系爭遺產內容及價額則如附表
二所示,此有如附表二「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欄所示資料
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之意旨,被告林麗琴就系爭遺產總價
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6,448
元【計算式:15,725,137元×1/7=2,246,448元,角不計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6,448元,應徵原告第一
審裁判費23,275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4,300元,
尚欠18,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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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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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麗琴│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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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林俊欽│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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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鄭林麗昭│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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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林麗杏│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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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林秀容│7分之1│
├──┼────┼─────┤
│06│林傳惟│28分之1│
├──┼────┼─────┤
│07│林聖閔│28分之1│
├──┼────┼─────┤
│08│林美燁│28分之1│
├──┼────┼─────┤
│09│林美妏│28分之1│
├──┼────┼─────┤
│10│林佳諺│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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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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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類型│遺產坐落│價額(新臺幣)│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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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810×4,445×(│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513地號│1/4)=900,112│土地登記謄本。│
││││元│2.計算方式:以土地面積│
│││││乘以109年1月間之公告│
│││││現值,再乘以權利範圍│
│││││計算(角不計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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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92×(│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0-1地號│202/456)=537,│土地登記謄本。│
││││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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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88×(│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1地號│202/456)=514,│土地登記謄本。│
││││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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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11×(│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2-1地號│404/912)=64,3│土地登記謄本。│
││││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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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45×(│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2-2地號│404/912)=263,│土地登記謄本。│
││││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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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217×│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2-7地號│(5634/10000)│土地登記謄本。│
││││=1,613,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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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146×│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2-8地號│(383/912)=80│土地登記謄本。│
││││9,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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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22,447×44×(│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3-4地號│8620/22100)=3│土地登記謄本。│
││││85,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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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795×177×│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3-9地號│(8207/22100)│土地登記謄本。│
││││=906,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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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34,625×34×(│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8-1地號│18/72)=294,31│土地登記謄本。│
││││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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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813×│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9地號│(357/720)=5,│土地登記謄本。│
││││321,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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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34,625×101×│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9-1地號│(36/72)=1,74│土地登記謄本。│
││││8,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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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14×(│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9-3地號│36/72)=92,400│土地登記謄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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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20,979×181×│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9-12地號│(346/720)=1,│土地登記謄本。│
││││824,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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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13,200×68×(│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1639-18地號│36/72)=448,80│土地登記謄本。│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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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5,725,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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