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楓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2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3,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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