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5,000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士林地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士林地院則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原告亦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