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請人 鍾世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胡楷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胡楷之結婚證明資料(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被繼承人胡楷之繼承系統表。
六、聲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聲請人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公證書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七、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往來之書信文件。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藍友隆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