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6,651.5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9,334,808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65元折算,計算式:286,651.56×32.565=9,334,808,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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