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債權人 陳冠勳 上列債權人陳冠勳因與債務人 王鈺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冠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鈺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